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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有这两种追责方式

发布时间:2020-08-05    来源:自然资源部   

  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了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司长江华安,农业农村部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出席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近日两部联合印发的有关文件,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为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同志在介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有关情况时的文字摘要。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较长,面广量多,问题突出。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违法类型主要有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也有非法出售房屋。十九大以来,各地各部门共同开展“大棚房”、“违建别墅”等专项整治,起到一定震慑作用。自然资源部也采取了完善政策、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督察等措施,比如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清理批而未供土地、清理闲置用地、严格精准执法督察,通过这些措施来加强行业管理,保护好耕地。但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并没有完全止住,再不坚决遏制,就会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正从局部地区向全国范围、从普通房屋向楼房别墅、从农民自住向非法出售、从单家独户向有组织实施蔓延。相关法律制度成了“摆设”和“稻草人”,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甚至听之任之、置若罔闻。在部分群众中也存在“法不责众”心理,认为“别人建,我也建,别人不拆,我也没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还夹杂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甚至是一些基层干部腐败问题,如不及时遏制,将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

  7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当务之急,就是要立行立改,坚决止住增量,防止再增加违法违规面积,使耕地再受到非法侵占。对历史存量问题的整治,要依法依规,讲求工作方法,把握好工作重点和节奏,分步整治,分类处置,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在保障农民合理住宅用地需求的同时,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当前,我们正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摸排工作方案,全面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在这个基础上,研究制定分类处置的政策措施,对存量问题分步分类进行处置。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采取简单明了的方式,列举了当前最突出的、最显而易见的8类典型违法情形,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告,发出“零容忍”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强烈信号,就是为了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发挥事前防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坚决止住新增问题。一方面,用地单位和个人都要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要知道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屋是违法违规不可以干的。另一方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乡镇以及村组干部,要知道耕地是受到国家严格保护的,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时候,或者是在给老百姓批宅基地时,要看看是不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不是占用耕地,不能违法批准,或者越权批准。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这里要特别强调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责任的追究。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是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三种情形:第一是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情形是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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