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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适应乡村产业发展需要 将适时启动《乡镇企业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8-24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近日,农业农村部答复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45号建议,称目前,《乡镇企业法》已滞后于当前乡村企业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完善,农业农村部将适时启动《乡镇企业法》修订,具体答复如下。

  一、乡镇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乡镇企业是伴随农业社会分工和农村经济发展而萌发的,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激活了农村市场要素,繁荣了农村经济,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一)市场经济的先导力量。我国改革开放发端于农村,一大批“敢为天下先”的农村能人率先进入农村二三产业,吸纳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探索“要素从市场中来、产品到市场中去”发展之路,带动亿万农民就地就近就业。

  (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上世纪80年代末,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三分天下”、工业经济“半壁江山”、财政贡献“五居其一”。其后,乡镇企业经历上世纪90年代产权制度改革和本世纪以来“转型升级”发展期,依然保持快速发展,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以工补农的有益探索。乡镇企业的发展,带动集体经济不断壮大。一些发达地区通过乡镇企业积累的资金,探索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的有效途径。这为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体制机制开辟了路径、积累了经验。

  二、乡镇企业已成为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乡村企业

  乡镇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1983年人民公社改为乡(镇)、生产队改为村后,社队企业本应改为乡村企业,但当时考虑到小集镇发展,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将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1997年《乡镇企业法》颁布实施,将这类企业纳入调整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乡镇企业逐步演变成为乡村企业,从更多体现所有制概念,向更多体现乡(镇)村区域范围内各种类型的企业转变,还原乡村企业的本来面目。一方面,乡镇企业分化发展。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更广更深融入全球经济,乡镇企业在转型中发展变迁,一些企业发展壮大,一些企业转行发展,一些企业逐渐衰落,乡镇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发生深刻变化,概念也逐步淡化。另一方面,乡村企业蓬勃兴起。党的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施,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持续改善,更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退役军人和科技人员入乡创业,社会资本下乡创业,农村能人在乡创业,乡村产业门类增多、业态类型丰富,一批根植于县域,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由农民为主或联合其他主体,在乡(镇)村地域内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乡村企业逐步发展壮大。

  与乡镇企业相比,乡村企业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扎根农村。乡村企业兴办在城市建成区以外,依托农业农村资源,拓展乡村功能价值,多由农村能人在本乡本土创办,领着农民发展乡村二三产业,离农村最近、与农民最亲、联农业最紧,是立农为农的经营主体。大多数中小微企业都设立在乡(镇)和村,大型农业企业集团的加工基地和物流设施大多布局在乡(镇)。二是提升农业。乡村企业多由传统农业延伸拓展而来,多从事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农产品分等分级、储藏保鲜、加工流通等,延伸产业链条,多环节增加农业附加值。乡村企业发掘农业多种功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休闲旅游、健康养生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多层次提高农业经济和生态价值。三是带动农民。乡村企业兴办的产业多是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让农民获得稳定的务工收入。目前,2.9亿农民工中有1.17亿在本地乡村企业就业,占农民工总量的40%。乡村企业还通过契约、分红、股权等方式,领着农民干,帮着农民赚,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四是连接城乡。乡村企业以产业为纽带,畅通了城乡要素的流动,形成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信息向乡村汇聚的良性互动局面。乡村企业聚集发展,带动工业园区和小城镇发展,促进产村融合、产镇融合、产城融合,形成城乡产业分工协作、空间合理布局的新型城乡融合发展格局。

  三、适应乡村产业发展需要应适时修订《乡镇企业法》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基础。产业兴旺,根本的是培育壮大乡村企业。目前,《乡镇企业法》已滞后于当前乡村企业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一)《乡镇企业法》调整对象已发生变化。乡镇企业是乡(镇)办、村办、联户办和户办,多是集体经济投资为主或起到实际控制作用。而乡村企业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多以合伙制、股份制等混合所有制为主,农民以股东或雇员等多重身份参与乡村企业。目前,《乡镇企业法》规定的乡镇企业,其所有制形式、投资主体、支农方式、空间布局等,与乡村企业发展现状不符。

  (二)《乡镇企业法》应修订而不是废止。乡镇企业概念所对应的企业群体仍然存在,继续承担着新的重要使命。近年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相继公布和施行,但这些法律难以体现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如果废止《乡镇企业法》,将不利于带动农民就地就业增收的乡村企业发展,也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所以应适时修订完善。

  (三)适时启动《乡镇企业法》修订。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乡村企业。为促进乡村企业发展,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委、法工委,研究《乡镇企业法》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尽早列入立法计划。(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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