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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尽快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5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近日,对徐玖平代表提出“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长期流转的建议”,农业农村部经认真研究,给予了答复,具体如下:

  一、关于全面调查摸清家底

  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流转意见》),明确要求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贯彻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着力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指导各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工商企业等经营主体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时准确记载土地流转情况。江苏、江西等省份探索建立了流转土地的工商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对工商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社会诚信度等进行审查。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加强政策法律培训,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工商企业等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实际需求。

  二、关于五级联动推进工作

  《流转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同时强调,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贯彻落实中央要求,2015年农业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明确各地可通过建立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更好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三、关于落实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中央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既顺应了广大农民群众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期盼,也体现了中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贯方针。2019年,中央公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了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政策内涵。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延包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我部积极组织部分地区选择先行到期的村组,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对延包的具体办法、程序、配套政策等进行探索。下一步,我部将严格按照中央政策法律,指导各地稳步开展延包试点工作,为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积累实践经验。

  四、关于严格准入门槛

  《流转意见》明确要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和法律要求,2015年农业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着力指导地方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流转双方在自愿前提下和法律允许范围内签订长期合同、协商流转价格。下一步,我部将尽快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指导地方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流转土地监管制度。

  五、关于探索“农户+集体”的土地经营模式

  《流转意见》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近年来,我部指导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农户+集体”的土地经营模式。如上海松江鼓励承包农户把土地委托给村集体,再统一流转到想种田、能种好田的家庭农场手中;四川崇州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综合服务的“农业共营制”;江苏泰州探索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由集体自营或流转,农户依据土地股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等。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和推广“农户+集体”的土地经营模式。

  六、关于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中央高度重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风险防控。《流转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2015年农业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对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应当对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工商企业应本着先付租金、后用地的原则流转农户承包地,对一些风险较高的项目,可探索按照一定时限或按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江苏、浙江、四川等地探索了“先缴钱后用地”等风险保障制度,积极推广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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