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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资源部:四种征收土地的情况不得批准

发布时间:2020-11-20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今年,新《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据其中第四十五条中陈述,土地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有六种情况,其中第五种是:在土地如何利用,总体的规划所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中,经过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县级政府来组织实行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为了让《土地管理法》得到落实执行,国家自然资源部进行反复论证和研究,综合各方意见后,于11月5日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自公布日期开始执行,时限为三年。

  《标准》中规定,土地成片征收需从秉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及生态环境、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初衷,建立可持续发展道路。

  县级以上政府在进行成片土地征收,需制定对应方案,且在制定方案时需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及被征收者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意见(须取得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成员三分之二成员的同意或所有被征收三分之二成员的同意),所制定的方案需包括:

  1)征收土地的基本信息,如:位置、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条件等;

  2)开发的方案:必要性、主要用途、承载功能、建设项目、开发计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公用性用地比例、土地利用效益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等;

  除了下级政府需提交方案外,上级负责审核的政府也需对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其结果将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还需加强对开发工作的监管。

  《标准》中还规定,四种情况将进入征地审批的“黑名单”,分别是:

  1)涉及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

  2)实现区域内存在大量闲置土地或批而未供的土地;

  3)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率低下的;

  4)已批准的成片征收土地,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开发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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