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有关“加快提升我国种业竞争力建议”的答复,对关于切实加强新品种保护、简化品种市场准入、加大违法行为成本等问题进行了回答。
关于切实加强新品种保护,激发育种创新积极性。
2019年,在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最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呈报国务院审议,目前有关部门正按程序推进《条例》修订工作。
《条例》修订稿吸纳了UPOV公约1991年文本框架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为解决我国植物品种同质化问题建立EDV制度,着力激励原始创新。
二是综合考虑农民利益和品种权人权益,对农民自繁自用行为进行规范。
三是将保护名录扩大到所有的植物种类,保护所有作物种类育种者权利。
四是畅通执法维权途径,将品种权保护对象扩大到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收获材料,以及直接制成的产品;将保护链条延伸至生产、繁殖、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全过程。
五是延长保护期限,将所有植物品种的保护期限统一为25年。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条例》修订工作,不断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为现代种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关于简化品种市场准入,增加企业品种入市主动权。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种子法》。在这次《种子法》修订过程中,争论最多的就是品种审定制度是否保留的问题,经过充分讨论,国家决定保留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主要理由包括:一是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分散,农民选择品种能力低,需要国家审定为农民选用品种把关并提供支持和帮助。二是种子企业小,育种单位多,诚信体系还不健全,绝大多数企业研发能力、品种评价能力和测试能力较弱,继续实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民用种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三是主要农作物种子关系国家粮食安全源头,实行审定制度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中国人的饭碗主要装中国粮食。《种子法》保留审定制度的同时,对审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新《种子法》出台后,农业农村部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是拓宽品种试验审定渠道,开辟了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用途品种自主试验等试验渠道。特别是专门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了品种审定绿色通道,企业备案后可以自行开展品种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核准后即可通过审定。
二是简化品种审定流程,生产试验与第二年区域试验同步进行,生产试验全部由育种单位自行开展,将品种的入市权交给企业、选择权交给市场。
三是加快品种推广应用,在同一适宜生态区进行省际引种实行备案,进一步扩大企业引种自主权,并增强其责任意识。这些措施的出台,加快了新品种选育推广,极大调动了企业育种积极性,企业逐步成为品种评价的主体。2016年以来,仅国家级审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和大豆品种就达2607个,是2014—2016年审定品种数的5.8倍。2019年全国审定品种中企业选育品种占60%以上。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推进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改革创新,重点优化完善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及品种试验等规章制度制修订,明确试验要求和各方权责,规范各渠道试验程序和试验管理,确保试验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二是做好国家各渠道试验的组织工作,加强对绿色通道等自行开展试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优化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划分,完善品种审定区域布局,最大限度满足品种适宜区和企业育种目标区的结合。
三是加快种业提升工程建设,整合建设一批品种测试站,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品种测试体系,实现测定标准化、作业机械化、数据采集智能化,为促进育种成果转化应用提供基础支撑。
关于加大违法行为成本,把品种权保护落到实处。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落实《种子法》,加强种业市场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夯实基础,建立DNA 指纹图谱,开展快速检测服务,完善标准样品管理。目前,玉米、水稻已经完成DNA 指纹图谱建设并投入使用,其他作物将在2—3年内完成并投入使用。二是加强引导,2019年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件涉及植物新品种追偿权、品种权转移、串种侵权、超许可期限生产及销售、共有品种权侵权等典型案情,对增强权益人维权信心,推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强化宣传,2019年在甘肃张掖举办农作物种子打假维权现场活动,通过现场粉碎20亩侵权玉米,销毁相关违法物品,重拳出击,形成强大震慑。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加大品种权保护执法力度,向社会传递对违法侵权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上开通行政处罚和司法案例通报版块,坚决公开打假治劣信息,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环境不断向好。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