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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审理一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发布时间:2021-11-15    来源:平泉市人民政府官网   

  近日,市法院审理一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通过与他人联系,获悉可以“刷单走流水”赚取不当利益,遂伙同张某杰、杜某明、毕某春、宋某超4人实施帮助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毕某春、宋某超办理多张银行卡提供给福建宁德诈骗团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支付结算,涉案金额总计70余万元。2021年3月,杜某明、毕某春、宋某超明知毕某春名下银行卡资金为涉案资金,仍将卡内两万元取出据为己有。公诉机关通过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宋某超、毕某春、杜某明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宋某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毕某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杜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李某、张某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张某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市法院认真落实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事政策,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今年以来,共受理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9件2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件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件3人。已审结案件中,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董玉娟

  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我院坚持源头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方位惩处关联犯罪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多发态势,进一步提升打击成效,为建设平安平泉作出应有贡献。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的能力,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手机卡、银行卡、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要求时,一定要头脑清醒、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切勿因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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