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黄汉标等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承包地管理政策体系防止抛荒弃耕的建议”,农业农村部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建立抛荒弃耕行为约束机制
耕地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宝贵资源,国家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有效利用。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近年来,各地通过探索建立遏制耕地撂荒有效机制、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加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律等多种手段,促进耕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遏制耕地抛荒弃耕现象。一些地方结合实际探索遏制抛荒撂荒的有效措施,如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知》, 对抛荒撂荒一年以上的,依法追回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承包合同收缴违约金;连续抛荒撂荒二年的,依法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连续抛荒撂荒三年以上的,依法依规将承包方代表纳入本市不良信用记录。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指导各地加强承包地管理工作,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进一步健全抛荒弃耕行为约束机制。
二、关于加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力度
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6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逐步构建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我部已组织开展5批全国改革试点,组织已有的15个整省试点省份做好评估总结,部署13个省份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已于2016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指导各地做好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规范有序开展成员身份确认、资产折股量化、办理登记赋码等工作。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开展集体产权股份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等方面探索,完善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激发农村资源发展活力。
关于创新土地经营形式。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三、关于从法律层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专章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形式、合同内容、明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等。对进城落户农户承包地,法律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下一步,我部将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快修订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承包土地流转的法规体系。